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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志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258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79号
    案号 (2016)鲁0212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前偿还原告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49万元、担保费34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68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自2015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不锈钢酸洗退火生产线设备、冷轧不锈钢生产线设备(动产抵押书登记编号为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4第0021号),被告罗兆东、潘志利位于上海市密山路500弄8号房屋(登记证号为宝201411056784)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86元,减半收取6404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岛宝利汇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四、被告上海利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利涌利实业有限公司、罗兆东、潘志利、黄飞灵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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