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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机四罚〔2019〕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三季度飞行抽检结果和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8月15日你公司热轧车间加热炉1#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54mg/m3,超过《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热处理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00mg/m3)0.18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十八万元(¥18000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7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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