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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市监处〔2018〕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单位,发布的网络广告使用虚构的调查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圆整(¥12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章元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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