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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005****9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491民初1574号
    案号 (2019)鲁1491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1401943元及以此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17元,由被告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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