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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七台河市万科通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90033****6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492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5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娄德彪、腾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989793.27元、截至2020年3月12日利息338130.77元; 二、被告娄德彪、腾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和复利(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加收50%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同时本判项总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 三、被告娄德彪、腾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39279元; 四、被告七台河市万科通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9元,由被告娄德彪、腾丽娜、七台河市万科通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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