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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骏成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兆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6675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新民初字第0228号
    案号 (2012)新执字第00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7-13
    发布日期 2015-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骏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桥镇政府归还新桥镇政府为骏成公司垫付的土地出让金1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9150元,由骏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9657)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