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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环江罚[2020]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元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现场有一条粉碎线、两个水泥罐和四个活动棚,粉碎线尚未完全建成,未正式投产。你单位现场无法出示环评审批手续,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杭州元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19年12月23日注册于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浜河部落5幢129室,经营范围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的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施工。2020年1月10日,经当事人确认其实际建设地址为同协路389号,因该处为拆迁区域,无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故未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设备投资清单,认定其设备投资额为381.7万元。当事人曾于2019年被我局行政处罚(杭江环罚[2019]第7号),停止生产并拆除设备后,向西南侧移动200米左右,重新开工建设笕桥街道环机场周边区域综合整治配套建筑垃圾(临时)资源化再生利用点,并引发重复信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86项规定,该类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当事人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当事人行为已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我局于2020年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当时的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原因、经过和涉案相关事实;3、建设项目投资清单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接受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系受当事人的委托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邮寄送达地点;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事实。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江环听告[2020]第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的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境保护局江干环境保护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