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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601191011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元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2日15时00分,当事人在江干区同协路389号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查,当事人在此处场地接受渣土消纳,现场有建筑垃圾一堆,铲车一辆。经测量,受纳建筑垃圾共1040立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属于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1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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