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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405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2民初24808号
    案号 (2017)京0102执1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3-2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明2015年11月、2016年2月工资差额共计2319.43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明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16514.3元。 三、驳回原告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常明负担2元(已缴纳),由被告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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