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马少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40535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7民初762号 |
| 案号 | (2017)京0107执37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 发布日期 | 2017-01-20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成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室使用协议》及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首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北京首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成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北京首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十四万八千六百六十元,北京华成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北京首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七万四千三百三十元; 三、本调解书第二项履行完毕后三日内,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成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前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2号楼5层交接物品,北京首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四、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三十元,由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五、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零四十七元,由北京华成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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