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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428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02民初217号
    案号 (2017)赣1002执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郭海斌、苏敏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宋皇秀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向原告胡玲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向原告何池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昱对被告江西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郭海斌、苏敏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郭海斌、苏敏虹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2元,由被告江西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郭海斌、苏敏虹、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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