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楚环罚字〔2021〕1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环境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公司3号发发电锅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失真、异常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处二十万元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处三十万元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计处五十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3 |
决定机关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贵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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