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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楚环罚字〔2021〕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公司3号发发电锅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失真、异常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处二十万元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处三十万元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计处五十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李贵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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