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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73****721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2民初5129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5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2-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封徐昌工程款195024元及利息(利息以195024元为基数分段计算:1.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被告东海县盛平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封徐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封徐昌负担866元,由被告李成、被告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25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李成、被告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以上工程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数额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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