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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苗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13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02民初2428号
    案号 (2018)赣0702执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2015年8月原告赣州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江西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赣州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5772935.8元。 三、被告江西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赣州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未退还工程款5772935.8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四、由被告杨智勇、张北保对上述第二、三项应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赣州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元,共计91187元,由被告江西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智勇、张北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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