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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鲂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林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304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53445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7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瞿志超、上海鲂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花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松归还借款20万元;   二、被告瞿志超、上海鲂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花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松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   三、被告瞿志超、上海鲂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花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四、被告瞿志超、上海鲂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花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松支付律师费2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保全费2,080元,共计8,060元,由被告瞿志超、毛花花、上海鲂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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