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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敏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35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73号
    案号 (2016)闽0783执00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8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4112.8元;3.4.5.6.7.8.9......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福建兴盛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瓯市金茂竹业有限公司、福建建瓯成茂农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1是1家私有限公司、洪敏雄、叶小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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