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敏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235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74号 |
案号 | (2015)瓯执字第006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12 |
发布日期 | 2015-05-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1月5日为4469466.06元,从2015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35078301-2011年(建瓯)字003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编号为35078301-2013年(建瓯]字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应当于2015年3月15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85877.6元;三、若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前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有权对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的,位于建瓯市徐墩工业园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瓯房权证第200611080-200611086、200805003-200805012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瓯国用2006第0023-003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前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洪敏雄、叶小兰对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21077元,减半收取16053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洪敏雄、叶小兰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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