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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敏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35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111号
    案号 (2015)瓯执字第00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1
    发布日期 2015-03-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敏雄、叶小兰于2013年7月5日向原告叶丽玲借款500万元,目前尚欠原告叶丽玲借款本金3606655元及从2013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未还,原告叶丽玲同意分期还款:2014年9月15日前还款100万元;2014年10月15日前还款10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160665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尚欠的款项为本金计算利息)。被告洪敏雄、叶小兰确认吴红英语2013年10月20日汇款15.2万元系其委托吴红英支付给原告叶丽玲的还款,若今后吴红英向原告叶丽玲主张该款,则被告洪敏雄、叶小兰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叶丽玲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被告洪敏雄、叶小兰于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叶丽玲;三、被告福建篁城科技竹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洪敏雄、叶小兰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叶丽玲有权立即就尚欠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五、案件受理费45112元,减半收取22556元,由被告洪敏雄、叶小兰负担,由被告洪敏雄、叶小兰于214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叶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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