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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宽处罚〔2021〕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于2021年7月30日接到由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长春市麦香王食品有限公司的两份食品检验报告分别是:报告编号为NO:SC-20211554鸡蛋肉松面包,商标为“仙麦奇及图形商标”,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06-30,规格为110克/袋,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项目(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为,14000、22000、290000、20000、11000,报告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SC-20211550火腿沙拉(糕点),商标为“仙麦奇及图形商标”,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07-01,规格为100克/袋,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项目(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为,23000、180000、18000、20000、16000,报告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仙麦奇及图形商标”鸡蛋肉松面包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06-30、规格为110克/袋的产品,抽检基数35袋,成本价格为1元/袋,销售单价1.25元/袋,违法所得43.75元;“仙麦奇及图形商标”火腿沙拉(糕点)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07-01、规格为100克/袋的产品,抽检基数30袋,成本价格为1元/袋,销售单价1.25元/袋,违法所得37.5元。以上不合格产品共计抽检65袋,违法所得81.25元。当事人向下游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经下游经销商反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25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81.25元。请局长审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0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