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10033****4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1民初220号 |
案号 | (2021)皖0521执16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宏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625910.35元;并以625910.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宏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5500元。三、被告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87元,由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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