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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金盘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巫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981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萍民二终字第38号
    案号 (2015)吉执字第01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中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8
    发布日期 2016-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盘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伟乡村柴火餐馆投资812076.27元、其他费用20万元、鉴定费16200元、违约金30万元,共计1328276.27元,该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原告承担3900元,由二被告承担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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