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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润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52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宜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830执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5
    发布日期 2016-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国荣的借款1000万元及从2012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被告葛润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葛润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周国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140元,由被告爱敬海洋(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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