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价检处〔20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一、不明码标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48号文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未在开发的项目吴越学府(备案名:天骄花苑)售楼部的公示牌/公示栏中公示《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附件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48号文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在吴越学府(备案名:天骄花苑)售楼部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附件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有480套已经签订认购协议还未网签的房源没有进行销售状态标注,有16套还未签订认购协议未销售的房源没有进行销售状态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㈠、㈡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公示《商品房标价牌》,罚款叁仟元(3000元)2、对未标注商品房销售状态的行为,按每套500元进行罚款,计贰拾肆万捌仟元(24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8
    决定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