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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8
    决定机关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项有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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