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临罚字[2020]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26号当事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项有义,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南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2667121441C。2019年12月31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15日经批准立案,并于当日调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PU合成革制造、加工,检查当日干法线、湿法线和半PU线正在生产,二甲胺膜处理系统闲置,DMF回收系统未运行,与之配套新建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未在运行,未经有效处理的塔顶水作为车间干、湿法线废气喷淋塔吸收液进行使用。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建法身份证复印件、段胜华身份证复印件、刘良广身份证复印件、张积坚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共9页。该证据系当事人向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合成革制造、加工等,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南洋,法定代表人为项有义,被委托人为张建法、段胜华、刘良广、张积坚。张建法、段胜华、刘良广、张积坚等四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共3页。该证据系2019年12月31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地理位置、占地面积、主要从事PU合成革制造、加工,检查当日干法线、湿法线和半PU线正在生产、DMF回收系统未运行、配套的膜处理系统部分电路已拆除、设备处于停运状态、检查时塔顶水回用管道进入2号干法废气喷淋塔、各废气喷淋塔连接的支管上均设置有旁路且旁路末端设有阀门、张建法陪同检查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22张共11页。该证据系2019年12月31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当日干法线、湿法线和半PU线生产工况、二甲胺膜处理系统闲置、新建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未在运行、塔顶水回用管同废气喷淋塔连接的支路、塔顶水回用管支管上设有旁路且旁路末端设有阀门的事实。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5份共1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7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项有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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