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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258****728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2民初2261号
    案号 (2021)赣0112执1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玉龙、魏艳珍代偿款2389073.43元; 二、若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被告赵云、赵钢、赵飞、万美荣、邓珺、王广华、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应按平均分担的金额217188.49元各自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玉龙、魏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13元,由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魏玉龙、魏艳珍、被告赵云、赵钢、赵飞、万美荣、邓珺、王广华、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应平均分担的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魏玉龙、魏艳珍就丁小明、谈建香应平均分担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玉龙、魏艳珍代偿款2389073.43元; 二、若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被告赵云、赵钢、赵飞、万美荣、邓珺、王广华、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应按平均分担的金额217188.49元各自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玉龙、魏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13元,由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魏玉龙、魏艳珍、被告赵云、赵钢、赵飞、万美荣、邓珺、王广华、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应平均分担的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魏玉龙、魏艳珍就丁小明、谈建香应平均分担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玉龙、魏艳珍代偿款2389073.43元; 二、若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被告赵云、赵钢、赵飞、万美荣、邓珺、王广华、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应按平均分担的金额217188.49元各自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玉龙、魏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13元,由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魏玉龙、魏艳珍、被告赵云、赵钢、赵飞、万美荣、邓珺、王广华、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应平均分担的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魏玉龙、魏艳珍就丁小明、谈建香应平均分担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玉龙、魏艳珍代偿款4778146.87元: 二、若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被告赵云、赵钢、赵飞、万美荣、邓珺、王广华、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应按平均分担的金额434376.99元各自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玉龙、魏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13元,由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魏玉龙、魏艳珍、被告赵云、赵钢、赵飞、万美荣、邓珺、王广华、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应平均分担的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魏玉龙、魏艳珍就丁小明、谈建香应平均分担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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