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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258****72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2民初3365号
    案号 (2020)赣0112执1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建仁支付货款3733314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以37333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83元由被告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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