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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昌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048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11民初884号
    案号 (2017)赣0111执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1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寿保借款本金4999999.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款止); 二、被告赵飞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赵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00元,由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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