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39****30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91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22)皖0191执恢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何丹与被告曹大强确认,被告曹大强欠原告何丹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594000元,合计3294000元,该款项被告曹大强于202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何丹(款项汇入,户名:何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鹅湖支行;账号:6217001630037006381);二、如被告曹大强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以应付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支付原告何丹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曹大强于2020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何丹律师费310000元;四、被告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何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28940元,减半收取为14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70元,由被告曹大强、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原告何丹预交费用不退,被告曹大强、安徽圣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何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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