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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建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973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94号
    案号 (2014)惠城法执字第00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24
    发布日期 2014-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定远、梁小燕、曾建生、曾飞龙、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童惠平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09年10月20日起计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639.5万元,2013年11月15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2%计算,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本金的还款方式为:2014年1月15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2014年3月31日前再归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剩余本金250万元在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利息还款方式为:被告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万元,剩余利息在2015年2月28日前还清。 二、上述还款责任履行完毕后,原告童惠平与五被告之间的本案纠纷了结。原告童惠平根据双方于2013年3月1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书》受让的案外人邝淑平债权本金1000万元,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还款方式,与本案纠纷无关。 三、本案受理费108050元,减半收取为54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9025元,由被告叶定远、梁小燕、曾建生、曾飞龙、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在本《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期限届满前归还给原告童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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