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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133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4月18日15时10分,古荡中队队员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许可手续,擅自于2017年4月18日14时30分起在西湖区西斗门路五洋建设工地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经查,当事人在建设工地内冲洗车辆,产生的污水流入工地内的沉淀池,污水未经完全沉淀,通过管径25厘米的管道直接排入城市河道(余杭塘河),肉眼可见河道内有污水翻出。污水主要是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浆水,至执法人员查处时排放污水约1多吨。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4月19日09时30分前进行整改,将排水管道封堵。另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有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关于开展涉河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规定可以从重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0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志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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