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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五)行罚决字[2017]12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03月09日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8日,五常派出所对余杭区五常街道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五洋建设集团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民警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予以改正。2017年03月09日,五常派出所再次检查时,发现五洋建设集团仍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2
    决定机关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志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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