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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7]1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中旬招录彭某某为打桩员,并在西湖区西斗门路7号工地进行工作.2017年01月04日09时41分,西湖公安分局古荡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西斗门路7号工地检查时发现,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彭某某,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该公司未将流动人员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五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7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志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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