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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绍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990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曲陵商初字第83号
    案号 (2015)曲执字第00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3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40523.36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自2015年2月16日起,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65元,由被告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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