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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872****88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8民初1967号
    案号 (2020)冀0528执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晋县晶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 000元、利息24 9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晋县伟华制线有限公司、李君峰、蔡胜国、石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050元、保全费3 770元,由被告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宁晋县伟华制线有限公司、李君峰、蔡胜国、石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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