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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872****88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8民初1484号
    案号 (2020)冀0528执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订立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65 308.67元,并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偿清之日以8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 三、驳回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蔡胜国、高翠红、蔡生敏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453元,由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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