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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872****88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3812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建军货款443456元及利息(以44345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6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1776元,由被告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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