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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胜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607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35民初1848号
    案号 (2018)冀0635执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468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以1468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蔡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60元,由被告宁晋县鹏维高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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