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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米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690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洪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3)洪中执字第00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2-09
    发布日期 2014-04-03
    已履行 500万元
    未履行 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400万元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华成公司与被告宝泰公司之间的《不锈钢渣代理销售合同》、《补充协义》以及所有的相关合同、协议。 二、被告宝泰公司同意按以下期限归还原告华成公司2500万元款项:共分七次支付,第一次在2013年11月8日之前支付200万元、11月30日之前支付300万元;第二次在2013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300万元;第三次在2014年3月25日之前支付300万元;第四次在2014年4月25日之前支付300万元;第五次在2014年5月25日之前支付300万元;第六次在2014年6月25日之前支付300万元,最后一次在2014年7月30日之前全部结清之支付500万元; 三、被告宝泰公司同意向原告华成公司就2013年4月30日之前所预付的人民币2000万元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按每月所欠的实际欠款计付利息,该利息被告宝泰公司同意在2014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四、如被告宝泰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二条所约定的任何一次时间向原告华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华成公司有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全部款项,被告宝泰公司还应向原告华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人必由400万元,同时被告宝泰公司还应就所有还未支付的款项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代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五、被告能武公司、张中钦、杨学明、安发公司同意为被告宝泰公司就本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本案诉讼费185150元减半收取9257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97575元由被告宝泰公司承担,该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同时一次性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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