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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71****18X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6829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7-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徐强、李巧兰、银川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6402012015003653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徐强、李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借款本金323000.12元,利息12082.26元(截止2019年4月15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银川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强、李巧兰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6元,财产保全费219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921元,由被告徐强、李巧兰、银川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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