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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3407****31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邯仲裁字第0486号
    案号 (2021)冀0434执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邯郸市欧泽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5月3日利息4225519.09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2017年5月4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姚洪波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联防东路183号德源大厦2802号房产享有抵押权,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申请人姚洪建、尚磊杰、赵伟娜、皇甫阳阳、王继辉、郭秀梅、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欧泽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47331元由被申请人邯郸市欧泽贸易有限公司、姚洪波、姚洪建、尚磊杰、赵伟娜、皇甫阳阳、王继辉、郭秀梅、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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