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问天珠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8****67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民终1923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10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05-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908263号“老鳳祥”、第908276号“”、第236424号“鳳祥+凤凰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凤祥”字样企业名称、“百年鳳祥”金色购物手提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建清立即停止侵害第908263号“老鳳祥”、第5730263号“LF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刘建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刘建清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刘建清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由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负担26800元,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刘建清负担2300元。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30900元,其多预交的4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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