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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虞城县恒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052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402民初1174号
    案号 (2016)豫1402执1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梁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6-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虞城县恒达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纵精哲借款本金769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商丘市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纵精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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