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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三乐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伟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882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商终字第01624号
    案号 (2016)苏0111执10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8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三乐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南京美泉塑料有限公司及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对南京三乐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向永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29246.5元以及(2004)湖浔民(二)初字第385号案件诉讼费211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为1097843.8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2924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南京三乐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际履行后,有权向南京美泉塑料有限公司及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企业管理服务站追偿。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530元,合计45060元,由南京三乐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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