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璟臻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59****24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91民初10105号 |
案号 | (2022)川0191执9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臻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于住所地,供原告四川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在被告成都臻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时间内且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原告四川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查阅时,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可以辅助进行;被告成都臻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成立至今的会计帐簿(含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置于住所地,供原告四川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查阅,查阅时间在被告成都臻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时间内且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原告四川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查阅时,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可以辅助进行;驳回原告四川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成都臻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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