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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景顺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丰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348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商初字第233号
    案号 (2015)泰执字第00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7
    发布日期 2015-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告泰安神舟恒生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405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被告泰安神舟恒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借款本金6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9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 三、被告泰安神舟恒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0元。 四、被告山东景顺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达凯隆经贸有限公司、张滨、刘艺、王涛、王东、吴文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泰安神舟恒生经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景顺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达凯隆经贸有限公司、张滨、刘艺、王涛、王东、吴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神舟恒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44元,由被告泰安神舟恒生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景顺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达凯隆经贸有限公司、张滨、刘艺、王涛、王东、吴文负担。该款先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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