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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7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802民初670号
    案号 (2018)冀0802执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亚枫与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分公司签订的《卧龙山庄预约协议书》。 二、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亚枫购房款1249000元, 并自2012年6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16041.00元,由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分公司、被告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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