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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文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7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年丰汉民重字第00004号
    案号 (2016)冀02执14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沽农场法庭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8-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宏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桩基款2019593.5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为从2008年6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 二、被告嘉润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经济损失248109元(从2006年5月10日至2008年6月30日以桩基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唐山宏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1.77元,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774.77元,被告唐山宏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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