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程国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94390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4民初740号 |
案号 | (2018)苏0104执26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日期 | 2018-10-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淘鑫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75元,由被告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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