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7MA****5W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7民初2955号 |
案号 | (2022)粤0607执2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10211605538】。一、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500元及违约金(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付;以2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付;以6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付;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付;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付;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付);二、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678元、保函费500元;三、被告黄海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6元、保全费2131元,合计5197元,由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负担4794元,由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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